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设立的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为使研究基地更好地担负起指导、规划、协调、管理自治区高校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学术领域研究的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科研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基地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在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领域积极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努力为内蒙古建设文化强区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基地项目”的确立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报。

第四条 “基地项目”的管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下,由 “基地”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基地项目”的公布主要以发布“基地”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总体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规划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年度课题指南发布时间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总体规划课题指南和年度课题指南的制定,由“基地”向有关专家、协作共建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之后,经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发布。

第六条 选题产生的原则是针对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现实问题和热点问题来确定。

第七条 “基地项目”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立项数量视当年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少数特别重大、需要多学科联合攻关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以招标或委托研究项目的方式,由“基地”单独组织。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每年3月1日至5月10日为项目申报期。项目申请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申请者须填写《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五份(附电子稿),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与申报。

第十条 “基地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课题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否则须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申请人有自治区自然或社科在研项目未结题者,不能申报本基地项目。

第十一条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负责组织“基地项目”的评审,“基地项目”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

1.“基地”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2.学术委员会审议申请书活页部分的设计论证,经过民主协商,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出候选申请书。

3.由学术委员会对候选申请书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水平和课题组的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采用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中产生拟立项目。

4.学术委员会评审课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学术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意见交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5.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对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批准立项,并报内蒙古自治区社科规划办公室备案。每年6月30日以前,研究基地通过“基地”网页、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直接送达项目负责人等方式公布立项课题。

第十二条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鼓励带项目和带成果申报“基地项目”。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后,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规划项目立项责任书》,并寄送“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兼职研究人员聘任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并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字盖章,一个月内返回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第十四条 “基地”审批所立项目称“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研究项目”,项目级别为内蒙古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基地”对所立项目进行研究资助和成果资助。

第十五条 “基地项目”的研究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六条 “基地项目”的研究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以项目负责人立项责任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七条 “基地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十八条 “基地项目” 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妥善保存经费开支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的财务审查。

第十九条 因故撤销的“基地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核销。

第二十条 自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地项目”研究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成果资助经费由“基地”统一管理使用,主要用于高质量的研究论文的奖励和纳入“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系列丛书”规划的项目最终成果的出版。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基地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研究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表一般在每年3-4月下发。

第二十四条 “基地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负责“基地”招标及委托项目的直接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基地”委托,负责本单位规划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要定期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基地”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

2.变更项目负责人;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7.项目研究和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者;

8.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调查核实并撤销所立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审批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过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然未能通过的;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至少三年内本中心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 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八条 “基地”负责组织特别重大的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拟列入成果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的鉴定,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自筹经费项目最终成果的评定。

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定)专家的选定:

1.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评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2.鉴定(评定)专家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学术造诣精深。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项目的鉴定(评定)专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鉴定(评定)的专家只限1人。

4.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5.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三十条 “基地项目”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单位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规划项目”字样。“基地”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拟列入成果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还须在前言或后记中注明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

第三十一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成果,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规划项目”字样。

第三十二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负责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1份《结项申请书》原件,3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以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3套),以及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的最终成果鉴定意见1份。验收合格后,由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发给《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三十三条 所有课题组在办理结项手续时,须向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提交一份3000字左右的“成果提要”,同时提交该“提要”的电子稿(,文件格式为word文本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经由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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