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23-12-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为把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建设成为内蒙古高校乃至全区、全国在文化传播力建设及相关学科研究方面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充分发挥本“基地” 学术委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进科研改革、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本机构性质:本机构是在“基地”领导之下决定“基地”基本发展方向和做出重大决策的学术性研究及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机构组成:本机构由内蒙古师范大学专家4名、校外专家7名组成。

第五条 本机构职能:决定“基地”基本发展方向;审议“基地”工作报告;审议“基地”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协调和组织“基地”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方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文件的有关规定,“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基地”副主任以下各类人员(含专、兼职研究人员;行政、资料人员等)由“基地”主任负责聘任;“基地”学术委员亦由“基地”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时,双方须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聘任期满,根据学术委员个人意愿并参照学术委员对“基地”所做出的贡献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原学术委员进行续聘。学术委员如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或有其它正当原因,可以解除聘任关系。待下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基地”提名,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基地”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基地”的重大事务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形成的决议须经过与会学术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十条 本着有利于“基地”建设,有利于为“基地”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调动学术委员积极性的原则,将为“基地”学术委员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宽松的环境。

第十一条 “基地”学术委员有权审议“基地”工作报告;审议“基地”制订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审定“基地”的重大科研项目;参与并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基地”大力支持学术委员开展并不断扩大对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并为此提供专项经费资助等方面的特殊支持,以扩大“基地”的开放性和国内影响;另外,“基地”还积极支持学术委员邀请国外学者来“基地”讲学,以逐渐扩大“基地”的国际影响。

第十三条 基地在条件成熟时申报硕士授权点,学术委员将优先享有被聘请“基地”相关学科硕士点硕士生导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在课题立项、研究经费等方面,“基地”将优先考虑并支持学术委员。

第十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基地”对学术委员的科学研究成果将加大奖励力度。

第十六条 “基地”在可能和合理的前提下,尽量解决学术委员的部分科研、学术经费。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十七条 “基地”建设方面:学术委员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基地”的建设,为“基地”建设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积极参与对“基地”的正面宣传,扩大“基地”的学术及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以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协调发展,从而使本“基地”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并在全国人文社科研究的相关领域享有较高声誉,成为名副其实的内蒙古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并努力争取建成国家级的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面:学术委员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一流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通过推荐、吸收研究生或博士生参加“基地”的相关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做贡献。

第二十条 咨询服务方面:学术委员应主动申报承揽政府、企事业委托的相关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服务,为解决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做贡献。

第二十一条 信息建设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加强与“基地”的资料和信息交流,每年为基地撰写或推荐1—2篇高质量学术研究论文;协助基地收集、购买相关学科的资料和信息,以使本“基地”能成为全国知名的思想学术交流中心和信息资料中心。

第二十二条 科研体制改革方面:学术委员应积极支持与完善以课题为中心的聘任制度,不断推陈出新,使本“基地”成为内蒙古自治区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应积极协助“基地”创办一份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提出动议,并经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之后的新章程,在全体学术委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全体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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