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组织章程

[日期:2023-12-20] 来源:  作者: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的建设,积级推动基地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把基地建设成为内蒙古高校乃至全区文化传播力建设方面的重点研究中心、学术交流中心、人才培养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基地全称为: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第三条 基地的性质:本基地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由内蒙古师范大学领导并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共同建设。基地主要从事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包括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科学研究的、采用独立设置形式的科研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全区高校有关内蒙古文化传播力领域的科研工作。

第四条 基地的宗旨:通过组织对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等研究领域的各类学术活动,架起与区内外、国内外从事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的专家学者和文化产业生经营、管理者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桥梁,创造区内外、国内外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的机会与平台,推动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的深入开展,为繁荣发展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和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基地设在内蒙古师范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基地的组成:

(一)本基地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内蒙古师范大学共同建设。

(二)双方本着真诚合作、资源共享、各尽其责;协同发展、成果共享的原则实行密切合作。

(三)基地由承担相关研究课题并获取经费资助的专、兼职研究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兼职人员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由基地主任聘任。兼职研究员既可以是本校人员,亦可以是外校、区外的专家、学者。基地采取人员合同聘任制,聘任期为三年,研究人员应带有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进入本基地。

第七条 基地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机构,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单独设立编制,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设主任一名,兼职副主任三名(校内专家、校外专家、     文化产业咨询专家各一名)。基地下设办公室、 研究编辑部、信息部、图书资料室等机构。

第八条 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到三名,秘书长一名,学术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基地聘任,报内蒙古师范大学批准。基地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主任、学术顾问若干名。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通过和修改本基地的章程;

(二)批准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基地年度研究课题指南,评审、检查、验收课题;

(四)负责重大相关科研项目的审定;

(五) 参与、协调和组织基地所涉及的学科领域全区性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六)就本基地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第十条 基地主任的职责是:

(一)按照基地的建设标准,提出基地的工作计划;主持并实施学术研究发展规划;组织基地的学术活动;组织制订工作计划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推荐并聘任基地名誉主任、学术顾问、研究员、客座研究员的工作;

(三)编报基地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基地副主任、办公室行政秘书协助主任工作。

副主任负责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作;主任不在时,代行主任职责,并负责基地的有关法律事务;受主任委托行使其它职责。

办公室行政秘书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术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基地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书面通知学术委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基地设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行政秘书组成。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基地负责聘请在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成果显著的区内外专家学者为本基地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内蒙古师范大学批准。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五条 基地主要进行以下学术活动:

(一)制订并发布每年度课题研究指南;

(二)受理区内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

(三)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

(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

(五)举办本研究领域各类学术研讨班与专题讲座;

(六)组织、编辑和出版“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年鉴”和“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系列丛书”;

(七)主办并维护“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网站;

第十六条 基地每年将举办或承办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领域的学术会议,对重大的学术问题、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七条 基地通过组织课题研究,与国内有关学术机构和科研院所进行密切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 基地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有关规定。本基地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其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基地经费由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提供,可以接受国内外各类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二十条 经费开支:科研项目经费;中心运行经费;图书资料建设费等。

第二十一条 基地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研究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基地财务由内蒙古师范大学管理,并接受内蒙古师范大学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内蒙古文化传播力建设研究基地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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